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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重要公告

移動式起重機搭乘設備使用應注意事項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規定: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 安全帽 及符合國家標準CNS 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三、搭乘設備之使用 不得超過限載員額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 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五、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

  

違反規定者,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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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日期:6/15/2022 7:16:5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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