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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重要公告

有關『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1條第3款但書所稱「安全無礙者」,針對工程用升降機搬器設有活動通行設備(如踏板等)應具備之功能說明,請查照。

一、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1條第8款規定略以:「搬器在各樓層停止時

    ,出入之樓地板與搬器地板邊緣須互相齊平,其水平方向間隔在4公分

    以內。但工程用升降機安全無礙者,不在此限。」,但書所稱「安全無礙

    者」,指工程用升降機器設有活動通行設備(如踏板等),該設備具有下

    列功能

    1.活動通行設備結構,應以堅實能承受400Kg/m2以上之靜負荷而不發生永

      久變之不燃性材料構成,並可填滿各樓層出入口之樓地板與搬器地板

      水平方向間隔,且不得有溜滑情形。

    2.搬器出入口與升降路出入口水平方向間隔超過20公分者,於搬器門開

      、關閉時,該活動通行設備應具有同步放下、收回之連動功能,並於活

      動通行設備設置適當之護欄。

    3.製作參考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