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強化塔式起重機(塔吊)及供載人移動式起重機(載人吊車)之源頭管理,勞動部於今(23)日修正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將原未納管吊重能力未滿3公噸的塔吊及載人吊車,擴大為危險性機械的管制對象,全數納管。為降低對產業衝擊,此次新增列管規定設有一年緩衝期,於115年12月23日正式施行,呼籲相關業者及早準備因應。
職安署表示,營造業重大職災每年約佔全國重大職災的一半,其中部分是塔吊及載人吊車肇災,這類機械使用日益增加,為提升其使用安全,並配合勞動部「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之推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本次新增納管措施主要影響營造業及起重機具工程與租賃業,為使相關業者有充裕時間準備,新制訂有「一年緩衝期」,職安署除將提供業者技術諮詢與行政協助,並視需求擴充檢查量能,確保業者能順利完成檢查程序。
職安署呼籲,新制正式施行後,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及載人吊車,依近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規定,可處罰雇主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業者務必遵守規定以避免受罰。
最新修改日期:12/26/2025 11:52: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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