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27 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定期
檢查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
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起重機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實施
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於額定速率下實施吊升、旋轉及必要之走
行等動作試驗。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時,得免實施。
第二項荷重試驗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
第 28 條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
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並將定
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