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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容器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液化氣體」所稱「壓力」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台八十六勞安二字第0五一一三八號函

一、查「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已規定「壓力」為「表壓力之簡稱」其次,高壓氣體定義中有 關「液化氣體之壓力」係指飽和蒸氣壓力,該值為各氣體之固有物性,在常用溫度下,飽和蒸氣壓力達每平方 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即屬「高壓氣體」,自然不論其壓力到達方式如何。

二、混合物之液化氣體,如其溫度、壓力之飽和蒸氣壓線圖無法提供,實際操作時,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 飽和蒸氣壓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且在現在之操作溫度下 其壓力有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者,均認定為「高壓氣體」。 

高壓氣體容器: 係指供灌裝高壓氣體之容器中,相對於地面可移動,其內容積在五百公升以上者。但左列各款容器,不在此限:

(一) 於未密閉狀態下使用之容器。

  (二) 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五十公斤以下之空氣壓縮裝置之容器。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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