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73 條 以熔接製造之鍋爐,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
但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貫流鍋爐。但具有內徑超過三百公厘之汽水分離器者,不在此限。
三、僅有左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主蒸氣管、給水管或集管器之圓周接頭。
(二) 加強材料、管、管台、凸緣、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 機車型鍋爐或豎型鍋爐等之加煤口周圍之熔接。
(四) 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五) 防漏熔接。
(六) 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汽包,僅汽包胴體與冠板、或汽包胴體與鍋爐胴體接合處使用熔接者。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檢查。
第 74 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熔接檢查申請書 ,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 二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一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等影本各一份。
第 75 條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前備妥左列事項: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第 76 條 鍋爐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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