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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檢查

變更檢查

第 92 條 鍋爐經修改致有左列各款之一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強支撐。

二、過熱器或節煤器。

三、燃燒裝置。

四、安裝基礎。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第 93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變更檢查時,應填具鍋爐變更檢查申請書 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鍋爐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

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