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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檢查

竣工檢查

 第 81 條 雇主於鍋爐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 82 條 雇主申請鍋爐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鍋爐竣工檢查申請書  ,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鍋爐明細表。

二、鍋爐設置場所及鍋爐周圍狀況圖。

鍋爐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水位計數量、位置、給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排水裝置之容量、數量、水處理裝置、鍋爐之安全配置、鍋爐房之設置、基礎、出入口、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鍋爐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及檢查合格證,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鍋爐房或作業場所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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