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構造檢查
第 77 條 製造鍋爐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但水管鍋爐、組合式鑄鐵鍋爐等分割組合式鍋爐,得在安裝築爐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第 78 條 製造人申請鍋爐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鍋爐構造檢查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鍋爐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鍋爐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傳熱面積、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煙管、火室、爐筒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第
79 條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左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 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第 80 條 鍋爐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