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檢查
第 117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端板、管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95條規定辦理。
第 118 條 所有人或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一份,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
三、變更部分圖件。
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
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第102條第3項、第103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