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檢查
第 105 條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 106 條 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申請書 ,並檢附左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表之數量、尺寸及其他必要之檢查。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檢查合格證,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