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檢查
第 101 條 製造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第 102 條 製造人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構造檢查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
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三、以熔接製造者,附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四、以鉚接製造者,附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由同一檢查機構實施同一座第一種壓力容器之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書件。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第 103 條 檢查機構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先備妥左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第 104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關於代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