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竣工檢查
第 129 條 雇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 130 條 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竣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
二、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前項竣工檢查項目為安全閥數量、容量、吹洩試驗、安全裝置、壓力指示裝置及其他必要之檢查。經竣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檢查合格證,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關於代檢